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辽宁省钢琴调律师协会是由辽宁省各界钢琴调律师自愿结成的地方性、科技类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 本会英文名称liaoNing Provinve Piano Tuner Association,缩写lPTA。
第二条本会性质: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
第三条本会宗旨:加强省内调律师行业的发展、扩大调律师队伍,培养一批有技术、有理论、有实践的调律师,提升钢琴技师,调律师整体素质和技术水平;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地址:设在沈阳市浑南新区 沈营路街/路15-6号29门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二)对全省钢琴调律情况进行调研,对会员进行钢琴调律行业的业务交流、培训;
(三)举办钢琴调律相关内容的讲座;积极与外省钢琴调律师行业进行技术交流,并在省内大力推广钢琴调律行业;
(四)扩大调律师队伍;加强行业协调,维护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在有关部门的授权下,组织行业内技术培训,职业技能教育和等级考核鉴定工作;
(六)组织和开展钢琴调律行业内技术的交流,组织会员进行调律技能及工作经验的讨论,全面提升调律师的工作水平;
(七)完成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会员入会的程序;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享有下列权利;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会员履行下列义务;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五)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除名;
(六) 会员退会必须书面通知本会并提交会员证。
(七)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1年不缴纳会费的;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丧失完全民事能力的;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八)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七条会员(代表)大会
(一)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和罢免监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最长不超过4年),每4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三)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四)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五)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八条理事会是会员 (代表) 大会的执行机构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 (代表) 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30%。(最高1/3)。
(二)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坚持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遵守本会章程;在本行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代表性;
(三)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四)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代表) 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选举和罢免、或聘任和解聘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 (代表) 大会;
(五)向会员 (代表) 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信息公开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七)理事会每届1年(最长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八)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理事2(最多2次)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九)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80%(等额选举不低于66%,差额选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本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2/3以上票数通过
(十)本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十一)负责人的调整;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十二) 经理事长或者8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临时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十三) 常务理事会 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六章负责人
(一)本会负责人从理事或者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重视、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社团的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三)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2届;超过60周岁的副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2届;换届改选的负责人不得低于负责人总数的50%;
(四)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六)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七)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八)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九)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5年。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七章监事或监事会
本会设立监事会。
(一)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二)监事的产生和罢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三)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中应当有会员或会员代表。【适用于监事超过3人的社团】
(四)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检查本会的财务报表,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六)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小于等于6个月)。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七)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八) 监事会(或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八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二)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经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四)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四)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五)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六)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七)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八)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九)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十)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一)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 (代表)大会审议。
(二)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三)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四)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五)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六)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注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七)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八)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一章 附责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 本章程有关数字,均含本数。
(二)本章程经2014-08-06 召开的1届(次)会员(代表) 大会表决通过。
(三)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四)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